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三)重大捐赠项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重大决策;
(五)投资理财规划,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七)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八)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灾难性事故;
(十一)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事项;
第二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及时上报基金会理事会或基金会秘书长。并按有关要求向深圳市民管局备案。
第三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并作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