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受捐赠相关活动,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捐赠包括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方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的捐赠。非限定捐赠是经捐赠方同意,可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接受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章 捐赠程序
第四条捐赠人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必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实物、股权等。
第五条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六条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按照《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认入账价值。
第八条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三章 受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捐赠人指定公益项目的,基金会将对指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审批。捐赠人没有指定公益项目的,由基金会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内审批使用。
第十条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基金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项目;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第十一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使用受赠财产开展的项目和活动,应按照《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对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基金会将分别通过以下方式表示感谢:
(一)捐赠金额累计在100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三)捐赠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者,根据捐赠者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并办法捐赠纪念牌;
(四)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突出贡献奖”,可聘为本基金会理事。
第十五条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奖教金、奖助学金等,若捐赠累积达到一定额度,可以捐赠者或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具体由基金会理事会研定
第十六条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此办法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第二届基金会理事会第二十一次通过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