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机构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机构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管理细则,包括财务管理细则、日常现金管理办法、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等与本制度共同组成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规范体系。各项具体管理细则办法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制定并实施。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九条 基金会设财务部门配专职会计、出纳,统一管理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如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需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工作,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会计的职责

     (一)负责财务的全面管理、协调工作,保证财务日常工作顺利进行;

     (二)负责做好基金会财务的账务核算、对账、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对基金会财务资料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基金会资金运转情况;

     (四)参与基金会日常会务活动,对项目做出经济分析或建议;

     (五)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要求向理事会及主管部门和报送规范的财务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及会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出纳的职责

     (一)出纳必须依国家有关法律进行本职工作;

     (二)负责管理好基金会资金,及时记录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三)资金收付时,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做到认真、仔细、谨慎,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四)负责保管基金会空白收据、支票等票据,按规定使用和填制基金会票据;

     (五)协助会计做好资金核对工作;

     (六)完成理事会和财务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发生变动,必须提前30天向会长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三条 财务长职责

     (一)遵守执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会工作规则;协助理事长促进实现本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编制;负责每月向理事长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每年度至少一次检查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并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四)协助基金会募集善款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好活动财务预决算审核和检查执行情况;

     (五)理事长安排的其他工作,每年度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预算是根据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服务宗旨和发展计划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行政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活动经费预算,实行分别管理、独立核算。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基金会每年度12月份根据工作计划做好年度服务经费和行政经费预算,并于年度第一次理事会上获得通过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原则是:以收定支、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基金会在每一财政年度开始时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应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募集收入的增减因素和相关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规划和服务活动项目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精打细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编制应采取理事长、秘书长、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并广泛吸收会员意见而形成。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或理事会。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九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基金会应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筹得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的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资金的使用要划清资金渠道,专款专用。各项开支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单及收据等不规范单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主办的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列明用途、资助标准、资助金额与预计达到效果目的,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按批次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项目拨款申请表(附件3)申请款项。由理事长,秘书长,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申请方可按审批下放款项。做到事前有预算,事中有跟踪,事后有报告。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同业标准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超越范围,提高标准滥发奖金补助;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不得违规转帐,随意虚增费用转移资金。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机构根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三十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或者支配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受赠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设备等。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品,物资,会务用品等非固定资产 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物资设备等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清点盘查工作,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要严格执行基金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要科学论证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对大额固定资产购置和大宗用品服务选购应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同一采购标的须有三家以上公司参加。由招标采购小组组织评标、议标、定标。财务部门应按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和金额双重控制;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卡,建立健全帐卡核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每年年终前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产核资。发现余缺、损坏及时登记,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报废,一般经有关部门鉴定后报会长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售、调拨、报废、转让、合资、合作、赠捐、扶贫、对外投资(包括合办慈善公益项目,举办经济实体)等活动,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对资产事先做出价值评估,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依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执行。严禁低价,无偿与他人合资合作。所有收益均应纳入基金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去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基金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预算、财务计划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归档保管,防止丢失、损坏,有关电子文档、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第四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一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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