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运作,依据《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公章、基金会合同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出具的各类证明和报送材料、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

       第三条 印章管理

     (一)基金会印章由秘书长授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管理;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财务人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

       (一)基金会印章的使用

       1.办理使用基金会印章的事项,须由印章使用申请人取得相应权限领导的审批同意意见后,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用印日期、来文单位、发文单位、文件名称、份数、经手人、批准人;印章使用完后及时锁存时间、事由、批准人,使用人等。连同需用印的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审核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

       2.凡有基金会理事长签署的文件、业务报表 、邀请函等,直接加盖相应的基金会印章,但申请人仍须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登记表》。

      (二)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和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第五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注并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方可带出。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

      (二)造反本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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