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办综合管理部保管。

       第四条 工作中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须填写《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负责复印。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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