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规范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深圳市深大土木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是指为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由基金会与捐赠人经协商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的,有特定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专门用于开展专项活动的基金。基金会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专项基金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偏离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不能忽视公开透明,不能背离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更不能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对下设专项基金的所有活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应严把专项基金设立关口。基金会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基金会应当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五条 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使用。基金会要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未经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同意,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基金会要制定具体措施,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一)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

     (二)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四)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因捐赠目的不能实现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

     (三)因捐赠人财务等原因不能继续捐赠的,经与捐赠人协商后终止。

       第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捐赠人意愿,经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教育事业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基金会成员、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基金会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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